张钰杰,上海劳动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上海申创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一、包含约定条件的借条什么时候生效
1、包含约定条件的借条在条件成就时生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2、“条件”,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产生和消灭的未来不确定的事实。在法律中所附的条件,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能够作为附条件法律行为中的条件的,必须是当事人从事法律行为时尚未发生的事实,过去的、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这就是说,条件在将来是否发生当事人是不能肯定的。
必须可能。条件成就必须为可能。
必须是由当事人意定的而不是法定的。附条件法律行为中的条件是当事人所附加的条件,也称为附款,这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一部分。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是当事人自己选定的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不是法律规定的条件。
必须合法。附条件法律行为中的条件,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公序良俗。以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的事实作为法律行为的条件,称为不法条件。附不法条件的法律行为一般应当宣告无效。
不得与法律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因附条件而使法律行为全体内容陷于矛盾的条件,谓之矛盾条件。在附条件法律行为中,条件是用以限定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发生或不发生的,属于当事人效果意思的一个组成部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不能自相矛盾。因此,与法律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如果相互矛盾,应认为行为人的效果意思有矛盾,可以解释为该行为人不欲作出该法律行为,不具有真正的效果意思,因而该法律行为无效。
二、写有效借条需要注意的事项
1、写借条务必规范打欠条时尽量使用碳素等不易消褪、更改的墨水,借款金额前注明币种,并用大写汉字,同时还要在括号里填上小写的阿拉伯数字。规范的格式通常为“因何原因,向何人借款多少钱,借款利率是多少,在何时归还,欠款人署名,证明人署名,某年某月某日”。
2、特别注意不要使用多音、多义字我国的许多汉字存在一字多音、一字多解的现象,在欠条中一旦使用这些汉字,就有可能造成纠纷。比如“还欠款人民币壹万元”,既可以理解成“已归还欠款人民币壹万元”,也可以理解成“仍欠款人民币壹万元”。
3、借条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填写有的债务人原本就有意要逃避债务,在打欠条时,故意找人代写。当债权人索款时则以不是本人笔迹为由,拒绝偿还。所以欠条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填写。如欠条为打印稿,在欠款人署名栏最好要求由借款人签名、盖章、按手印。
公民在建立债务关系、拟定借条的内容时,双方可以在借条之中约定某情形出现后、或者是某日期到来借条生效。对于此种附条件、附期限的债务关系,约定的条件、期限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一、代写生前遗嘱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有效
符合遗嘱的一般要求,即
1、立遗嘱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设立遗嘱
2、立遗嘱人思想表示真实;
3、遗嘱处分的财产为立遗嘱人合法财产;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
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并注明年、月、日;
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名。
需要注意的是,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二、遗嘱无效的几种情形是什么
遗嘱人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因此,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如果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就是无效的。
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立遗嘱人即便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但是如果遗嘱的内容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同样不具有法律效力。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立遗嘱人所立的遗嘱是在受胁迫、受欺骗或神志不清的情况下进行的;
2、伪造的遗嘱;
3、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由于遗嘱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嘱无效的
基于遗嘱继承人的原因而导致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点:
1、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
3、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而死亡的。
严格来说,这些情况下是由于遗嘱继承的原因导致遗嘱的相应内容无法实现,并不是遗嘱无效。但是,这些情况下和遗嘱无效的结果一样,我们也将其归类在遗嘱无效的情形中。
基于财产处分上的原因而遗嘱无效
1、立遗嘱人生前已处分了遗嘱涉及的财产,导致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遗嘱是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产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所以立遗嘱人可在遗嘱生效前,即生前处分其作为遗产的财产。一旦遗嘱人生前处分了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就等于遗嘱人变更了原来遗嘱中相应的内容,导致遗嘱部分或全部无效。
2、遗嘱处分的他人的财产导致遗嘱无效。 遗嘱只能处分立遗嘱人个人财产,而不能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或其他人所有的财产。涉及处分他人财产的,遗嘱部分无效,但不影响遗嘱其他部分的效力。
遗嘱违反法律强制性抚养义务而导致无效
多份遗嘱的内容冲突造成的遗嘱无效
多份遗嘱的内容存在冲突,必然导致效力较低的遗嘱的失效,具体处理原则如下:
1、公证遗嘱优先于一般形式遗嘱;
2、后订立的遗嘱优先于先订立的遗嘱,无公证遗嘱时,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遗嘱形式不合法导致的遗嘱完全失效
遗嘱有五种形式,每种形式都有其形式上的要求,如果遗嘱的形式不符合要求,会导致遗嘱无效。如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没有见证人或者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等都会导致遗嘱无效。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间冲突造成遗嘱无效
遗赠抚养协议因是双务的合同,其法律效力最高,其次是遗赠、再次是继承。对同一财产有不同的方式的,以效力最高的遗赠抚养协议为准。如果,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遗赠相冲突,冲突部分的遗嘱内容无效。
遗产中的消极财产大于或等于积极财产,即债务清偿后无剩余财产,导致遗嘱无效。
一份合法有效的代写遗嘱,除了要满足遗嘱生效的基本条件之外,主要就是对代写人和见证人有相关的要求。就类似于精神病人自己都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了,就不可能让别人去代写遗嘱,让别人代写遗嘱,可能是因为本人不认识字,或者为了规避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