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转让合同有哪些内容,劳动试用期提高合同签订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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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转让合同有哪些内容 劳动试用期提高合同签订意识

2022年1月23日  上海劳动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nngwls.com/

  张钰杰,上海劳动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上海申创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著作权转让合同有哪些内容

  核心内容:著作权转让合同有哪些内容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把著作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出于著作权有财产权的属性,所以著作权可以转让。而著作权转让合同的必备条款主要有作品的名称;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和期间;转让价格;交付转让价格的日期和方式和违约这五个方面。接下来由在本文介绍著作权转让合同的注意事项以及其特征,希望对您有帮助。


  著作权转让合同的必备条款


  1、作品的名称。


  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和期间。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转让其部分还是全部权利,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转让后使用的地域范围、使用的时间都应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以避免发生纠纷。


  3、转让价金。转让价金是转让人因转让权利而应获得的报酬,也是受让人应承担的主要义务。当事人之间约定转让价金,可考虑转让权利种类的多少、使用的地域范围和期间、作品的质量、作品在社会上影响的程度等因素确定。现实生活中,一些权利人通过拍卖这种方式来选择合同的相对人,也可作为约定价金的一种方法。


  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交付转让价金是受让人应承担的主要义务。交付转让价金在什么时间交付、分期交付还是一次性交付,当事人都应在合同中约定。


  5、违约。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在合同中约定违约条款,可避免或减少纠纷,同时也可为发生纠纷后的处理提供依据。


  签订保险合同注意事项


  1、关于诉讼管辖问题,双方当事人在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时,最好将法院管辖地约定在著作权转让合同签署地,或者双方当事人所在地法院。








劳动试用期提高合同签订意识

  刚刚入职,就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法院对这样的案件如何审理哪些证据是断案关键北京一中院今天上午对涉及初入职人员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报常见误区,并作出提示。


  今天上午,北京一中院二审审理了李女士与银网物业公司的劳动争议案。李女士入职银网物业公司担任行政人事主管,在试用期内刚工作一个月,公司就以她严重失职为由和她解除劳动合同。李女士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认定银网物业解除劳动合同违法,银网物业公司不服提出了上诉,上诉到一中院。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就相关事实进行了陈述。法院庭审调查发现,李女士被解除合同的原因是,公司说她在填报入职审批表时有问题,存在重大失误。而李女士提供证据表明,有问题的审批表是在她入职前的工作人员填报的,而恰恰是她发现了错误,进行了纠正。后来因为公司领导层对相关问题意见不一致,就以她不符合入职条件为由,解除与她的合同关系。公司提出她存在重大失误是不想做相应的赔偿。


  最后,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认为李女士存在重大失误,没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认为解除合同是违法的,于是维持一审判决,支持了李女士的诉求,驳回了用人单位的上诉请求。


  在相关的典型案例中还发现,主要涉及到就业协议书劳动争议,涉及到进京落户劳动争议,培训违约金方面的劳动争议,在试用期的劳动争议等,这些情况都是初涉入职的工作人员经常会遇到的。


  法官建议,首先,初入职人员要树立合同意识,正确认识就业协议书的性质和作用,用人单位应及时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高校毕业生一定要准确定位自己求职方向,在接到用人单位签约通知后,尽可能多了解就业法规和政策,查明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以诚实、慎重的态度签订就业协议。在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时候,要审查相关内容,如果有变更或增加条款,应该在补充协议中予以明确。同时,建议入职人员树立诚信意识,谨慎签约,积极履约,用人单位应依法和出入职人员约定服务期的违约金。服务期的违约金,特别是有关户口违约金方面的约定,如果缺乏法律依据,相关违约方要承担。


  法官还建议,出入职人员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警惕试用期陷阱,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合理利用试用期制度来挑选人才。因为很多用人单位在实习期、适用期、见习期,经常要混淆这些概念。实际上,试用期是伴随劳动关系而生的一个概念,先有劳动合同才会有试用期,有些用人单位以试用期认为劳动者不符合相关条件来解除劳动合同的话,要承担试用期的相关劳动报酬和补偿。但有些用人单位混淆这些概念,向劳动者说这是实习期、见习期,解除劳动合同不承担任何,使劳动者陷入陷阱,要注意这个问题。






文章来源:上海劳动合同纠纷律师

律师:张钰杰[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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